为帮助学生会干部成才成长,提高综合素质,树立良好形象,建立一支勤政、高效、务实的学生会干部队伍,特制定此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学生会干部的基本条件
政治思想素质要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关心时事政治和学校大事,积极参加学校的政治理论学习。
道德品质素质要求:遵纪守法,能自觉维护校园和谐安定的秩序;热爱公益活动,爱护公共财物,敢于同不良风气作斗争;做人诚实守信,尊敬师长,礼貌待人,朴素大方,乐于助人,具有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科学文化素质要求:学习勤奋努力,能自觉完善和优化知识结构,成绩优良。
身体心理素质要求:身体素质好,心理健康,性格开朗,面对竞争、挫折具有一定的承载能力和自我调节能力。
综合素质要求:工作积极主动,细心负责,思路清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工作方式、方法恰当,能够正确的处理好学习、工作和生活三者之间的关系;有团结协作精神,并具有一定的社会实践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协助能力。
二.学生会干部的选拔方式
学生自荐:在学生会干部选举之前,学生会办公室、宣传部对选举工作进行宣传,有意愿参与选举的同学可以向团委递交自荐书,介绍本人情况,表达担任干部的愿望和对竞选职位的看法与意见。
老师推荐:根据学生会干部的基本条件进行推荐。
学生会干部推荐:通过工作相处,深入了解成员的学习成绩、办事能力、组织纪律性等情况的基础上,推荐品学兼优的成员参与选拔。
公开竞聘:同学准备演讲材料,通过公开竞聘演讲,选拔群众基础好,具有一定工作能力,品学兼优的学生。
三.学生会干部的选拔办法
学生干部选拔办法
学生干部的换届选举于每年五月进行,召开学生工作总结欢送会(非正常退会学生干部不参加该会),为正常退会的学生会干部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并赠送纪念品。新学年第一次例会上新任学生会主席发表年度工作设想,并于暑期开学一周内上交年度工作计划。
(一)学生会新任主席和副主席(侧重于综合能力)必须由指导老师和在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团委书记共同提名,采取差额选举,并得到党委的批准;除干事无选举权外,每位分管老师、现任主席、副主席、各部部长、副部长均有选举权。为了形成学生干部梯队,原则上正职比副职的学生干部高一年级。
(二)各部部长、副部长的选拔办法
1、选拔条件:
学生会部长、副部长候选人除具备学生会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候选人原则上是学生会各部门工作人员。
(2)学习成绩良好,在上学期考试中无不及格现象。
(3)在工作期间,遵守纪律,听从安排,业绩突出,群众基础好。
2、选拔程序:
(1)荐:由个人自荐、前任干部推荐等方式进行报名,候选人填写《学生会学生干部选拔登记表》,上报学院团委审核。
(2)审:学院团委将根据候选人的表现和业绩做出审核,按照一个岗位3名候选人竞聘的原则,确定候选人名单。
(3)评:候选人进行公开竞聘,通过竞职演说展示自己的个人优势、阐述工作目标和规划。演讲时间为3-5分钟。
指导老师、学生代表组成评委会对其进行提问,通过答辩,考察其对本部门职能认识及熟悉程度、综合素质及业务能力。评委会进行无记名投票。
(4)定:学院团委根据评委会意见,结合岗位职能要求和设置,确定人员名单。
学生会干事选拔办法
1、选拔条件:取得我校学籍,遵守《学生会章程》,志愿为同学服务的在校学生。
2、选拔程序:
(1)荐:由个人自荐、老师推荐等形式进行报名,候选人填写《学生会纳新登记表》并上交。
(2)评: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人意见。可以对候选人进行公开演讲竞选,通过演讲陈述自己的优势,接受提问。
(3)定: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岗位职能要求和设置,确定各部干事名单,报院团委备案。
学生会干部的培养程序
(一)干事:学生会每年九月份在新生入校时,进行全院范围内的纳新,通过者可成为干事。学生会干事应认真完成部长分配的任务,并协助其他部门搞好工作,促进部门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二)副部长:干事经过一年的锻炼培养,优秀者可在第二年年中,学生会干部中期调整时选拔为副部长。副部长须协助部长做好本部门工作,对本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学生会整体工作。
学生会干部的培养方式
学院重视学生会干部的培养,开展各种形式的理论学习、专题讲座、工作培训、谈心辅导、社会实践等形式,对学生会干部进行综合素质培养,帮助学生会干部成长成才。
学生会干部积极参与学校各项活动,在活动中为学生会争得较大荣誉的学生会干事,可授予“校园活动积极分子”荣誉称号。创造性地完成院学生会分派的任务,工作成绩突出并受到好评的学生会干部,由各部部长提名,团委书记审议,可授予“优秀学生会干部”荣誉称号。
学生会根据授奖学生的工作态度、工作效果和学习成绩,择优推荐参加各种先进的评选,并根据学生党员发展标准,积极向党委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
四、学生会干部辞职、停职、离职、解职规定
1、辞职:
干事辞职,须向部长提出,经常指导老师批准后方可辞职。
副部长辞职,须向指导老师递交书面辞呈,经团委研究批准后方可辞职。
在辞职未获批准前,当事人要进行履行职责,完成任务。
2、停职:
副部长及以上干部在学期末考试出现试课不及格者,暂停其职务,离开岗位一学期,专心学习。一学期后视学习成绩情况,由团委决定其是否复职。
3、离职:
不按要求参加各种活动和会议,连续无故缺席三次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一学期累计缺席五次者,视为自动离职。
4、解职:学生干部因工作失职造成较重后果者,可以解职。解职须由主席团提出建议,院团委研究后,报院领导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