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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保证国家和学院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现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材〔2018〕16号)的文件精神和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年3300元,根据学生不同的贫困程度分为三档。一般困难,每人每年2100元;困难,每人每年3300元;特别困难,每人每年4500元。
第三条 资助对象:学院正式录取在校的三年制专科学生。本学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七)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爱心公益活动。
第二章 评审小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助贷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各系(部)成立分管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系(部)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班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 任组长,班长、团支书及其他学生干部代表、党(团)员代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第八条 在班级层面的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视班级总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20%。小组成员名单应于评议会开展前半天内通知,不得提前。
第三章 评审流程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我院国家助学金认定工作每学年秋季进行一次。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系(部)学生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前期宣传。我院学生资助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相关知识的宣传分为两个阶段。
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院、系(部)、班级分别在相应层次上进行学生资助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流程及要求的宣传,组织拟申请认定的学生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我院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资料,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新学年开始后,学院、系(部)、班级三级分别在相应的层次上再次进行学生资助政策和家庭经济学生认定工作流程及要点的宣传工作。
(二)认定申请。每学年秋季开学时,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手写申请书、《yl6809永利官方首页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向班级提出申请。
(三)情况摸底。辅导员(班主任)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以及与学生单独谈话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摸底,全面掌握申请人的家庭基本状况,地区经济条件,个人消费水平,消费层次等生活的多个方面,力争较详细地了解贫、特困生真实的生活状况。
(四)评议过程
1.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长宣讲认定评议会要求和认定小组成员职责,然后组织小组成员签写工作承诺书,以保证评议的公正和申请人的信息安全。
2.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每一位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生活开支情况等情况进行逐一评议。讨论结束后,小组成员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是否困难以及困难的等级进行表决。
3.记录员做好会议记录,统计表决的情况并记录小组成员对申请人的主要意见(不记名)。评议结束后,汇总评议的结果,填写会议纪要,并组织各成员对评议的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五)公示及申诉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认定的最终结果须在全班范围内按照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上报系 (部)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系(部)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对班级认定的过程以及上报的结果进行审核,确定本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等级,并在全系范围内按照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报送学生处资助中心进行审核。学生处资助中心审核后上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审核后,在全院范围内按照要求进行公示。各级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各级评议工作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建档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助贷中心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 后期管理
第十条 学院应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及时掌握和核实学生家庭经济变动的新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系(部)和学生处资助中心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已评定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若获得学院资助后出现违法违纪、铺张浪费、退学等情况时,一经核实,取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及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学院和系(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勉励学生勤奋自强,励志向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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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
2019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