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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更新时间:2018-09-01    浏览:次    来源:德阳交院    

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学生管理行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树立良好校风学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在节假日期间、休学期间或在校外参加社会活动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也参照本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除开除学籍外,学生处分的期限为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不含休学时间,下同)。毕业班学生受处分,在校时间如不足处分期限的,处分期限至毕业离校之日止。学生受处分期间,没有再次违纪、违法行为的,可以按期解除处分;有突出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者,可提前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或受处分期间有新的违纪、违法行为者,按照违纪、违法事实酌情从重给予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向公安机关、学校保卫部门主动认错,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三)积极主动赔偿经济损失,退还相关财物者;

(四)积极协助组织查清违纪、违法事件者;

(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重处分:

(一)隐瞒、歪曲或捏造违法违纪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

(二)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三)在学校曾受过一次以上处分者;

(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规定两条以上规定者;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规定者;

六)群体性违法违纪行为的为首者;

(七)不退回赃款赃物,也不予以赔偿经济损失者;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10个工作日内办好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在学校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者,学校将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学生在处分期间,不得评定奖助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评优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一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成立学生社团组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成立或参加非法政治性组织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加邪教、非法宗教组织或活动的,或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其他违反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因违法犯罪受到治安或者刑事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组织或诱骗他人参加非法传销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传销或变相非法传销组织,经告诫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禁毒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触犯刑律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社会公共秩序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校园内书写、张贴、散发反对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及政策,反对国家政权的标语、漫画、传单、条幅、光盘等以及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煽动闹事和散布危害国家安全言论及谣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休息时间进行各类业余活动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发起或参与赌博两次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校内乱扔、乱砸物品,破坏公共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或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责令复原或经济赔偿。

(四)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的,不在指定地点张贴广告、宣传单,经教育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张贴或发布内容淫秽、造谣惑众、侮辱他人人格、损害学校声誉的大小字报或宣传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无视作息制度,在校内高声喧闹不听劝阻,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扰乱校园正常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视其应负责任与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策划者

策划、唆使打架斗殴,或挑起事端、纠集他人打架、聚众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打人者

致他人轻微伤,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或重伤,构成刑事犯罪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者

参与打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打架,并故意促使事态恶化、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刑事犯罪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伪证者

在打架斗殴事件发生后,知情者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侮辱异性或有故意骚扰滋事的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威胁、恐吓他人,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九)制作、贩卖、出租、携带、观看、放映、传播淫秽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录像、磁盘、光盘、书画等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盗用、冒用他人学生证、图书证等有效证件,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伪造、变造学生有效证件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在学生公寓内留宿校外人员或将学生宿舍公寓租、借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擅自调换学生公寓及宿舍,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私自进入异性寝室窜寝,并未造成特别恶劣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二)擅自改变学生公寓结构或者损坏室内设施,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责令复原或经济赔偿。

(十三)在学生宿舍公寓内饲养宠物并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四)禁止学生在外租房,有特殊情况者须经学院批准。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以外租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限期搬回;限期不搬或多次违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五)违反学院宿舍管理规定,经常晚归和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六)酗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七)未经批准私自收藏、携带枪支、弹药或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易燃、腐蚀、放射、剧毒、爆炸等危险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八)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九)在校内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十私自翻墙出入校园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十一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十二学生违反社会实践或实习单位所属行业职业道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十三从事或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十四私自下河、下塘洗澡、游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十五未经辅导员同意,擅篡改学生请假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习纪律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考试违纪、作弊,给予下列处分:

1.违反考试纪律尚未构成作弊的,视其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抄袭论文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1.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抄袭他人文章1000字以上,不注明引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伪造数据、案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剽窃、抄袭他人设计、发明、研究成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伪造、涂改成绩单、推荐信等证明文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年内不得申请办理相关证明及文件。

(五)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以下学时者(政治学习、早操、上课、晚自习、实训、实验、实习、军训等活动,无故不参加的,一律视作“旷课”)或不假离校达以下天数者 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累计旷课达10~19学时或不假离校3~4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达20~29学时或不假离校5~6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达30~39学时或不假离校7~8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旷课达40~49学时或不假离校9~l0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旷课达50学时以上者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二十条 侵犯他人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殴打他人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打人致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恃强凌弱、蓄意报复殴打他人、持械斗殴的,加重处分。

(二)非法扣留、藏匿、拆阅、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次数较多、金额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学习和实习、实训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捏造事实毁坏他人名誉或侮辱他人人格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偷录、偷拍他人隐私,加以传播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以写恐吓信或发短信等方法胁迫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盗窃、损坏公私财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盗窃财物价值在8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盗窃财物价值800元以上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窃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恶劣或者对他人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加重处分。

(二)盗窃或毁坏公共图书,价值2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盗窃价值4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盗窃价值2000元以上或盗窃、毁坏孤本、珍本、善本、原版外文图书或其它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以及累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毁坏财物损失较大或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明知是赃物仍然收买、窝藏或代为销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损坏花卉树木,破坏草坪,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贪污或挪用公款、社团活动经费,诈骗财物、违反勤工助学及社会实践有关规定,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贪污公款、社团活动经费或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截留款项、伪造原始凭证2000 元以下的,给予留校查看以下处分,数额超过2000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冒领他人酬金、伪造他人签字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侵占或挪用集体财物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安全制度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述规定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内乱拉电线,使用床头灯、大功率电器、酒精炉、煤油炉、热得快等禁用物品,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在宿舍、走廊、卫生间等焚烧物品,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因过失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计算机室、实训室等安全制度,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擅自组织群众性活动,因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的,给予组织者警告以上处分。

(五)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或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或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影响消除灾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楼、教学楼、人行道、绿化地等场所,擅自进行文体活动,影响和干扰学校教学、生活次序,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校园网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院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二)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利用网络对他人公然进行侮辱、谩骂和诽谤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对教学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制作、输入、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行为的,有影响其他使用者正常使用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利用网络、手机、广告宣传等手段,煽动组织非法集会,传播非法集会信息,组织、参与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违反国家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学院关于校园网管理的其它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阻碍学校有关部门对违纪事实的调查或者阻扰管理部门依法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或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妨碍公安、检察、保卫履行职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纪人对揭发者或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解除程序及申述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证据具体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鉴定结论等,应当作为处分决定书附件归档。本规定涉及学生处分归档单位为学生工作部事务中心。

第二十九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30日,期满后生效。

第三十条 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三十一条 解除处分的受理部门及时间

依照“谁处理谁解除”的原则,由学生所受处分的原处理部门受理,受理时间为3月、5月、9月、11月最后一个星期。

第三十二条 解除处分程序

(一)受处分学生向辅导员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填写《yl6809永利官方首页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并提交书面申请一份。书面申请要反映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态度、进步表现和取得的成绩,同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二)辅导员组织班级成员成立班级评议小组,听取申请者陈述意见,进行民主评议。并根据申请者的陈述意见、实际表现以及班级评议小组的民主评议对申请者给予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

(三)学生所在院系对申请者进行审查,提出是否解除的意见;

(四)对因违反考试纪律或旷课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由教务处根据辅导员鉴定及学生所在院系意见做出是否解除处分决定;对因其它违纪行为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根据辅导员鉴定及学生所在院系意见做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

(五)对因违反考试纪律或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教务处根据辅导员鉴定及学生所在院系意见做出是否解除处分决定,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对因其它违纪行为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根据辅导员鉴定及学生所在院系意见做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按《yl6809永利官方首页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试行)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擅自撤销任何当事人的违纪处分,也不得以任何借口销毁、涂改或从当事人档案中撤出有关材料,违者将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本规定中没有列举的违法违纪行为,确已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了危害后果,而又必须给予纪律处分的,可比照本规定中相应条款予以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于2018年 9月1日起执行。

 

 

 

 

 

 

 

 

 

 

 

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治校,科学管理,规范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客观公正地对学生实施处理、处分等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yl6809永利官方首页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申辩和相关诉求的行为。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部(处)、学生所属二级学院、校团委、保卫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人员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部(处),负责学生申诉的受理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 下列人员应当回避:

(一)处理或处分决定作出部门的相关人员;

(二)是申诉人近亲属或与申诉事件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处理或处分中的事实认定、证据收集、适用依据、处分程序等进行复查。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三)对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建议相关部门予以撤销或变更,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受理:

(一)学校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处理决定;

(二)学校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违纪处分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或处分决定。

第十条 学生应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申诉申请,并附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印件。书面申诉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学号、所在系部、专业、班级、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实、理由、要求和相关证据材料;

(三)申诉人本人签名;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后对申诉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受理范围且材料齐备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符合申诉受理范围但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3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三)不符合申诉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申诉复查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日内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复查,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复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并在事前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调查人员对相关当事人、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询问,展开必要调查。

根据实际情况,学生申请或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采用听证会的方式复查,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要求申诉人、作出处理或处分的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到会陈述、质证,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采用听证会方式复查的,应当按照第五章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信息等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六条 复查结论应根据书面审查或听证会复议的结果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签字。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区别不同复查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建议予以撤销;

(三)作出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建议予以变更,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八条 在申诉处理期间,原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继续有效,不中止执行。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相关决定。

第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章 听证规则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议。为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会主持人就听证会事宜公正履行以下职责:

(一)决定听证会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会的延期、中止或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相关证据材料;

(五)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核实听证会参加人员到场情况,宣读听证会纪律。

第二十三条 采用听证会方式复查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案由;

(二)申诉人陈述申诉理由,就事实、证据、依据等问题进行申辩,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作出处理或处分的职能部门经办人或负责人就事实、证据、依据等问题进行陈述,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四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制作完整的听证笔录,由申诉人及参加听证的相关部门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备案留存。

第二十五条 因学生申请召开听证会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听证时间、地点告知申诉学生后,该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视为撤回听证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本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处理,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