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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权利,更好地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方针,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32号令)《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为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和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涉及教职工教育、培训、聘任、考核、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和决定有关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监督和巡查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六)推选教职工代表进入学校理事会、监事会。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教代会决议须经大会表决并获得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章 代 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选举方案在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下,由学校工会提出,报经学校党委审定。选举方案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代表名额分配和产生办法等,以及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额的分配、产生办法等。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合并召开,简称“两代会”,代表合一,既是教代会代表又是工代会代表。“两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两代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进行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代表的产生,由教职工按一定民主程序推荐、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依据上级有关规定,按教职工总数的10%以上且不低于30人要求,确定教职工正式代表人数;代表的构成既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原则,教师代表(含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 %,女性、青年、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的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二条 按照教代会代表选举方案,各选举单位召开会议,依据分配的名额和条件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各选举单位参加会议人数达到本单位教职工数2/3以上的方为有效。被选代表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1/2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获得1/2以上选票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得票多的当选;获得1/2以上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符合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结果向教代会预备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一)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学校或解聘合同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在校内调动的,其代表资格仍然保留;
(二)教代会代表请辞代表职务或未能履行职责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终止其代表资格的书面申请,报经教代会主席团讨论通过;
(三)因工作需要或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须在闭会期间进行增选、补选教代会代表的,其条件和程序原则上与选举代表相同;
(四)教代会代表资格调整、撤换与增补结果应向下一次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教代会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学生、劳模、民主党派、离退休教职工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建议和意见;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不得推诿应付。
(六)接受相关培训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认真收集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的培训由学校工会负责实施,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教代会基本知识,校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理论及参政议政实务等。
第四章 教代会的组织规则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届届期为3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并报经学校党委同意,可以提前、延期或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应参照本规程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由学校党政领导,学校工会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由执行主席轮流主持大会。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的需要,设立资格审查、提案工作两个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和二级学院教代会制度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组织教职工代表督促、巡视、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开展各代表组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专题学习、业务培训、督促巡查,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每届期内教职工代表的培训面应达到90%以上。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情况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共同协调开展学校民主管理工作。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筹备与召开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换届会议,应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筹备组织工作,届中会议由学校工会主持筹备组织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门工作机构。
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工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
(一)教代会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产生条件、名额分配、选举办法、代表组划分等;
(二)教代会换届时,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和产生办法,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三)征集会议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四)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针对改革、发展、管理、分配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由校工会提出会议中心议题,报学校党委审定;
(五)将须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在会前印发给代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并报学校党委审定;
(六)教代会安排民主评议干部时,参与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七)拟定会议日程和各项议程;
(八)做好会议的其他筹备组织工作。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换届时,应召开预备会议。教代会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向大会报告本届(次)教代会的筹备情况;
(二)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和秘书长名单;
(三)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四)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五)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
(二)听取教代会工作、工会工作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可根据需要听取学校财务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方案、薪酬改革方案等有关改革方案或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四)组织代表审议各项报告及改革方案;
(五)确认闭会期间决定事项;
(六)表决大会决议、决定和方案及其他事项;
(七)换届时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选;
(八)如有增补、替补代表事项时,做关于代表增补、替补情况的说明。
第六章 提 案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群众就学校发展规划、制度建设、党政管理、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人事制度、民主管理与监督、生活福利、后勤服务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三十条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应在教代会召开前30日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发出征集大会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代会代表。提案内容应当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
提案可由一名教代会代表提出或三名以上(含三名)教代会代表联合提出,也可由代表团提出。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提案的审查立案:
(一)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二)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党政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或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三)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须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或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提案的处理:
(一)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提案内容分类后送交分管校领导;
(二)分管校领导批阅后,分送相关承办部门负责人落实;
(三)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作出解决方案并认真整改落实,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作出合理的解释和答复。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提案处理的检查与反馈: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及时发布提案处理的相关信息;
(二)提案承办单位(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对提案办理的意见;
(三)提案承办单位(部门)应及时将办理完结的提案处理表上报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向教代会作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处理工作的报告。
第七章 决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须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或审议。需作出决议或决定的应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决议、决定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决议、决定的事项,大会对决议、决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第三十五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须经过下列主要程序:
(一)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二)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团讨论,征求意见;
(三)大会主席团集中讨论各代表团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
(四)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分别进行表决;重大事项应投票表决;
(五)宣布各项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
第三十六条 决议、决定的实施:
(一)学校各单位(部门)要认真执行和落实教代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学校工会负责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对决议、决定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学校相关负责人和职能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三)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在下一次教代会上进行报告。
第三十七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形成的决议或作出决定的事项,未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在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订时,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由学校分管负责人或承办单位(部门)向教代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
(二)由学校教代会主席团召集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
(三)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通过教代会临时会议,就决议、决定的修订进行投票表决,同时作出新的决议、决定。
第八章 闭会期间工作
第三十八条 日常工作由学校工会负责。
第三十九条 遇有急需讨论通过或解决的重要问题的处理程序:
(一)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并报经学校党委同意,可以召开教代会专题会议;
(二)由学校工会联系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与学校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其结果须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三)需要教代会审议的事项,经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审议后,由主席团研究形成决议,向下一次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四十条 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闭会期间对教代会有关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和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参与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对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收集整理教代会代表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建议,为修改议案决议提供依据等。
第四十一条 教代会档案资料管理:
建档、存档范围:有关教代会召开的文件、批复;教职工代表、主席团成员、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教代会有关报告、讲话、方案、决议、决定、总结及音像资料等;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及专门工作委员会重要活动记录等;校务公开工作等有关资料。
学校教代会档案资料由学校档案室保存,校工会同时备份保存,并建立健全接收、查阅、移交等制度。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